航次期租合同中租期应灵活制订
发布时间:2026-01-27 23:37:07

  

航次期租合同中租期应灵活制订

  航次期租合同中租期应灵活制订 在当今航运实践中,流行一种航次期租(TCT)租约,租约是根据一个航次而订立的,而依照期租的方式收取租金,从而兼有航次租船和期租租船的特点。 那么,在这种方式下,租期的订立应该注意哪些问题?本文试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其加以探究。 租约履行的经过及争议 船租双方基于 NYPE 格式,订立了航次期租合同,租期为约 30 天(不保证)。航次实际历时 50 天,船方对于租方超期所造成的损失向租方提出索赔。 船方的索赔包括两个方面,停租索赔和在卸港等待提单格式确认所造成的时间损失。 在本案例中,期租合约签署后,租方将船舶...

  航次期租合同中租期应灵活制订 在当今航运实践中,流行一种航次期租(TCT)租约,租约是根据一个航次而订立的,而依照期租的方式收取租金,从而兼有航次租船和期租租船的特点。 那么,在这种方式下,租期的订立应该注意哪些问题?本文试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其加以探究。 租约履行的经过及争议 船租双方基于 NYPE 格式,订立了航次期租合同,租期为约 30 天(不保证)。航次实际历时 50 天,船方对于租方超期所造成的损失向租方提出索赔。 船方的索赔包括两个方面,停租索赔和在卸港等待提单格式确认所造成的时间损失。 在本案例中,期租合约签署后,租方将船舶转租给另一次租方,用于承运一批货物。船舶根据指示开往第一装货港装货,装货完毕后,船长签发了次租方用于在第一卸货港提货用的提单,但没有放单,之后次租船人指令船舶至第一卸货港更换提单,随后船舶开往第二装货港装货,装货完毕后,开往第一卸货港更换提单。船舶到达第一卸货港后,船长接到替换提单的格式,该格式同第一装货港签署的提单格式相似,仅有几个条款有差异。船长将该格式传真给船东,让其确认,船东指示船长不能签发替换提单,并通知租船人仅可签发 CONGENB/L。在等待提单签发期间,船舶产生了延误,租船人拒绝支付该期间的租金,认为这应该算作停租。 在本案中,正是因为船长拒绝签发替换提单,才导致了本案中船东所要索赔的延误损失。现在问题集中于次租方提供的提单的效力是否低于CONGENB/L。 船方认为,租家提供的提单效力低于 CONGENB/L,这违背了合约第40 条的规定,导致了延误的产生,使船方蒙受了损失。 而租方认为,其提供的提单符合合约第 40 条的规定。 针对租方提交的提单,船方提出了下列异议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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